2007年6月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未领营业执照 员工受伤怎办

夏先生问:
  半年前,我受雇于宁波一位装修业老板,具体从事刷墙工作。近日,我受这名老板指派,在搬运涂料时,右脚背不慎被砸成骨折。为此我向老板提出工伤赔偿。哪料到,老板告诉我,他根本就没有向政府领取过营业执照,无法对我进行工伤赔偿。问:我的伤害究竟是适用劳动法规,还是其他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

  本报作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雇主未领取营业执照雇用工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属于工伤,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